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高等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檢查所屬法院業務。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
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