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高等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檢查所屬法院業務。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