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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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