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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
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處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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