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