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4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