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人事室職掌如下: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三、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四、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五、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