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四、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五、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六、自行檢查事項。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