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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設有資料科者,其職掌如下: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
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未設資料科者,前項之職掌由文書科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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