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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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