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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處製發旁聽證。
前項規定於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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