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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或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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