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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
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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