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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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