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