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但直轄市地方法院兼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