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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各組、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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