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學院為研究發展及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或司法機關進行交流必要,得置研究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研究員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前項各職稱員額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中研究員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副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