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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學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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