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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會委員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出缺名額各推舉人選送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
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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