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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票選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與各自推舉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評鑑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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