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票選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與各自推舉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評鑑委員證書。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