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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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