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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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