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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
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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