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