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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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