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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4條

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決定之。
提存所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依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之命辦理提存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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