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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前項公證人,得由法官或具有公證人任用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兼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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