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一、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
三、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
簡易庭審理前項案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
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民事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得視簡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之法官兼辦非訟、公證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
但非訟事件應以民事庭名義、公證事件應以公證人名義行之,並分別蓋用法院印、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