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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
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
民事事件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及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審閱。
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
前項審閱裁判書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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