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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民刑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
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
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
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法官意見後行之。
合議審判裁判之評議,應將各法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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