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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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