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政風處之職掌如下: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七、警衛、機關安全、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八、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預防追查事項。九、本院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