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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大法官書記處之職掌如下:一、大法官審理案件文書、紀錄、資料之編製及有關事項。
二、大法官解釋之公布、裁判書之公告及通知事項。
三、大法官解釋、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之事項。
五、依法令由大法官助理辦理之事項。
六、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庭開閉及有關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
七、與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大法官行政會議有關事務及與大法官行使職權相關之行政事項。
九、大法官助理聘任相關之規劃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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