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之職掌如下:一、行政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二、公務員懲戒審理之行政事項。三、智慧財產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四、職務法庭審判之行政事項。五、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及職務法庭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