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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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