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司法院各廳各置廳長、副廳長一人;各處各置處長、副處長一人。
廳長、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廳長、副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廳長、處長分別掌理各該廳、處業務;各副廳長、副處長襄助廳長、處長處理業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