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條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統計室之職掌如下:一、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整理及分析事項。二、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查核、彙編事項。三、獎懲資料之統計事項。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五、司法統計資料之提供。六、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七、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執行、整理與分析及資料提供事項。八、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