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四、聲請提審事件。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