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