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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
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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