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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由院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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