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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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