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裁判書、辯護書及其他處分書類之審閱。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七、上級機關重要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九、所屬人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十、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