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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並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
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
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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