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