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4條

人事處應於抽籤日前一日,將抽籤時間、地點、各黨團於各委員會待抽籤補足之席次及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名單,以書面通知各黨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