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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9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
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
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
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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