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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9條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付表決。
但以一次為限。
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非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不得要求重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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