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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3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出席委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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