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29條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得互調發言順序。
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
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