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院每屆第一會期首日舉行預備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之:一、委員報到。二、就職宣誓。三、推選會議主席。四、院長選舉:(一)投票。(二)開票。(三)宣布選舉結果。五、副院長選舉:(一)投票。(二)開票。(三)宣布選舉結果。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選舉,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依序繼續進行第二次投票。第一項會議之時程,由祕書長定之。